违规决策监管不力纳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内容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作者: 时间:2019.07.09
箭在弦上,必定得发。7月8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宣布,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下简称第二轮督察)首批督察将于近日启动。
第二轮过后还有没有第三轮、第四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到底是一阵风还是连续剧?随着第二轮督察即将启动,这样的话题重回舆论。对此,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明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每五年就要进行一次。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指出,作为党内法规,《规定》具有很强的纪律刚性。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一些党政干部的决策行为如果对生态环保不利,在法律层面可能并不违法,但依据党内法规可能就会受到处分”。
“第二轮督察既要查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又要查违规决策者和监管不力者;既要查不作为、慢作为,还要查乱作为和滥作为。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不做‘稻草人’。”在翟青看来,《规定》发布实施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在这些方面将更加硬气。
《规定》明确生态环保督察将常态化
中央环保督察始于2015年12月对河北省的试点督察。从2016年到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后更名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完成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第一轮督察全覆盖,并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
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共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约15万个;立案处罚4万多家,罚款24.6亿元;立案侦查2303件,行政和刑事拘留2264人。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共移交责任追究问题509个,4218名干部被问责,其中包括多名省部级领导干部。
更值得肯定的是,环境质量的改善幅度有些方面超出了公众的预期。在今年世界环境日期间发布的我国首份空气质量改善报告提到,2013年以来,多项大气污染物浓度实现了大幅下降。其中,首批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42%,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下降68%;北京市PM2.5浓度大幅下降,从89.5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1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从58天减少到15天。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获得了公众的一致点赞。与此同时,公众也担心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会不会是一阵风。
《规定》的发布实施彻底打消了公众的疑虑。根据《规定》:“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督察办指出,这实际上明确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每5年就要开展一次,常态化被写入党内法规。
“例行督察的提法明确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向外界表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不是运动式的治理,更不是一阵风,而是常态化。”孙佑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例行督察设置在每届中央委员会的任期内,针对各省部级单位进行督察;对央企而言,督察会更多地关注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情况;对部门而言,会更多地关注其在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等制定过程中,是否统筹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的关系。
不违法但可能违背党内法规
据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介绍,《规定》是生态环境系统极为重要,发挥关键作用的党内法规。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孙佑海说,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一般都源于党的政策。“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其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翟青则指出,《规定》作为党内法规,对被督察对象以及督察组和督察人员都具有很强的纪律刚性。他说,对于所有参与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同志而言,《规定》都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
在第二轮督察前发布实施《规定》,在孙佑海看来,其中所传递出的信号不容忽视。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生态环保督察权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对于《规定》提出的成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孙佑海认为,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组织的督察工作程序,对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具有正当性。
“《规定》一方面将党的部门如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纳入督察工作的组成部门,一方面将国家发改委等原属督察组成部门的国家行政部门转变成了被督察的对象,并纳入了如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具有法制、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孙佑海说,这两个方面的改革更加有利于督察组成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对各部门、各地区的生态环保工作开展有力的督察。
地方要重视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每五年就要进行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这就表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特别是《规定》所提出的例行督察不是运动式的治理,而是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模式。
“地方党委和政府始终要有头顶悬剑的危机感,时刻高度重视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当然这只是生态环保督察例行化、常态化的初步目的,即通过制度建设,倒逼地方政府不能放松警惕,不可放纵污染。”孙佑海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结果也必将影响到各部门各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同时,还将不断地倒逼地方进行经济转型,“一大批污染重、能耗高、排放多、技术水平低的‘散乱污’企业‘躲得过初一,逃不过十五’,必将随着不断的督察整改而逐渐被淘汰,而新的绿色产业和清洁企业将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孙佑海说,5年一轮的周期设计是符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的。
在第一轮督察“回头看”中,对于母亲河练江,汕头市治污不见实效,市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被中央环保督察组建议住到“臭水边”;在“回头看”中,央企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公司在科尔沁草原上长期露天开采煤炭,生态治理修复不到位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开点名批评。不仅如此,“回头看”过程中,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共曝光了125个典型案例。可以说,每个案例背后都有触目惊心的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都有地方党委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滥作为问题。
《规定》发布实施后,第二轮督察将重点查什么?对此,翟青指出,《规定》实施后,第二轮督察将不断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2016年左右,某地的一个区县为了数据好看,把蒸馒头的店统统关掉了。”对于如此典型的“一刀切”问题,《规定》明令禁止。翟青指出,在第二轮督察中一旦发现“一刀切”问题将严惩不贷。同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始终保持“钉钉子”的精神,抓住问题,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
翟青强调,《规定》实施后,无论督察对象和内容怎么变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初心和使命都不会变。他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责编:邓楠、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