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扎实实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
来源:青海普法 作者: 时间:2020.08.17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明确指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青海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出“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并把生态保护优先作为首要前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强化法治建设,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我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地方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必然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始终注重把制度创新作为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着力通过制度创新来破除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特别是注重发挥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作用,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经验。例如,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二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重要制度;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是我国首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公园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体现山水林草湖一体化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在解决“九龙治水”、监管执法碎片化等突出问题方面,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管理经验;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体现。
青海省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一是政治站位高,始终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抓住“生态保护优先”与“绿色发展”两个关键,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青海的政治责任,把绿色发展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实现制度建设与党委政府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相统一。二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着力研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相配套、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适应、支撑引领青海绿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改革发展全过程,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法治保障。
虽然我省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着眼于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地方治理能力现代话水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已取得的制度建设成果来看,我省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绿色建筑等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解决具体领域的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协调保护与发展、统筹城乡与区域、推动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尚存在系统性、协调性不强的问题。需要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结合绿色发展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各领域的具体要求,形成预防性、可持续性、协调性的立法理念,进而实现制度建设对于绿色发展的有效推动。同时,在制度体系建设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利益诉求,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增强公众对制度的信任与支持,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切实将有关保障公众发展利益的要求贯彻到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之中。二是要“严”字当头,确保制度落地实效。“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省虽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法规规章,但是有些法规规章出台后,束之高阁,立法与执法脱节,损害了立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还有一些地方、部门不严格执法,不依法执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肩负起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保大会上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这一要求,瞄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把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建设和执行作为着力点,以务实举措、更大力度履行法定职责,开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作者系青海大学财经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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