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让环保法的“钢牙”更锐利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作者: 时间:2020.12.11
日前看到中国建材报新闻客户端刊发的新闻《违法排污,新晶华玻璃及晶尊玻璃被罚逾128万元》,因违反环保“三同时”、原燃料露天堆放、无证排污的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商共被处罚逾128万元。笔者认为,从当地政府部门公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处罚依据合理,处罚力度较适宜。不过,案涉企业违反“三同时”、无证排污、大气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等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非常严重,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等程序。
2015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配套执法手段,则被比喻为新环保法的4颗“钢牙”。
业内一直对“按日连续处罚”的呼声最高。为配合新环保法的执行,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年底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什么情况下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保设施仍在建即点火投产、烟气直排的新晶华玻璃及其承包商,其行为已完全符合第一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且是可以当场凭肉眼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这一点,当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第一次现场调查时应该就能作出判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发现排污者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个值得借鉴的不久之前的先例,是青海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该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于今年5月底点火复产,环保设施运行,但7月22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监测后,发现该公司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规定限值的1.44-2.46倍、0.13-0.17倍。8月20日,海东市政府约谈该企业,给出9月4日的整改最后期限,并明确要求,若企业未按时限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立即依法对企业断电断气、停业整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先例都很清晰,相信哈密市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让环保法成为“钢牙利齿",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借口。
一部好的法律更不能有“法外之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都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落实全程管控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高环保执法的威慑力,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而对企业来说,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进而获得应得的合法的收益,也应成为每一个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前提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