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什邡市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生态中国频道 作者: 时间:2021.07.09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入驻四川,为警示企业不断强化知法、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9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公布并通报了十大典型生态环保案例。
2016年7月7日,什邡市挂牌成立四川省首支环保警察中队。截止目前,该市公安局、什邡生态环境局本着“信息互通、常态合作、防范有力,查办及时”的宗旨,共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38起,其中涉嫌环境犯罪案件6起,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13名;查处适用行政拘留案件32起,行政拘留相关责任人41名。
类型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例案例1:钟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7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接电话投诉,什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有人从事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经现场检查,发现钟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现场查获废旧铅蓄电池拆解渣20.51吨。同时,钟某某还指使工人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含铅清洗废水经简易沉淀后,排入厂外雨水沟。经采样监测,其厂旁水渠铅超标63.33倍,厂围墙外铅超标53.72倍。钟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
查处结果:案涉废旧铅蓄电池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钟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8年7月13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没收扣押的铅板、铅渣及废旧蓄电池塑料外壳。
案例2:四川什邡市某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17年9月3日,什邡市收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件,反映四川什邡市某再生源有限公司非法掩埋危险废物。经现场勘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在四川什邡市某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西南角空地内挖掘出含明显受废机油污染的土壤。经采样监测,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类和重金属类。四川什邡市某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
查处结果:该案涉废机油类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单位四川什邡市某再生源有限责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9年4月23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什邡市某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四川什邡市某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应急处置费达237万元、工程监理费9万元、环境监测费3万元、应急清运处置方案编制费89万元,合计近258万元。
类型二、主观恶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例案例1: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12日15时,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接到禾丰镇巡河人员报告,禾丰镇与双盛镇交界处的石亭江河滩地内发现砖红色异常水体。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水泵将马祖镇化工区应急池内的废水抽至一旁沟渠排放,废水最终汇入石亭江,导致石亭江水体呈砖红色。经采样监测,双盛应急池水、应急池导流沟沉积水、应急池抽水泵软管内沉积水重金属锌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一级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的16.8倍、56.5倍和464倍。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
查处结果;2020年5月28日,什邡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四川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1日晚,接群众、河长办反映筏子河水体异常,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市环侦大队沿途对相关水体进行排查,最终发现四川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内架设1台抽水泵,抽水泵用管道连接,管道另一端延伸至该公司废水排放沟内,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其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四川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1.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3:四川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不经法定排污口等逃避监管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日晚,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四川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废水量突增,导致循环池水位持续上涨,该公司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循环池废水漫溢进入雨水沟排放。经采样监测,总磷超过《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表2标准规定标准0.49倍。其行为构成不经法定排污口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移送什邡市公安局,对当班工人和车间主任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车间副主任和环保分管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4:徐某某、黄某某塑料加工作坊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016年3月28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徐某某、黄某某塑料租赁什邡市云杰化工原料厂从事塑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经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排放标准。徐某某、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报经什邡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徐某某、黄某某塑料加工作坊实施关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对徐某某、黄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5:叶某某木炭厂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29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叶某某木炭厂正在非法从事机制木炭加工生产,压制木棒在炭化过程中产生的棕黑色干馏物通过收集罐底部破损处流出,经地面最终流入炭炉旁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经采样监测,土坑内的棕黑色液体中PH呈酸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叶某某木炭厂的行为构成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报经什邡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叶某某木炭厂实施关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对叶某某、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6:什邡市双盛镇某塑料经营部利用渗坑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0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对辖区企业开展巡查时发现,原双盛镇亭江村8组一废弃厂房内建有一塑料作坊。经现场检查,该经营部将未经处理的废旧塑料编织袋清洗废水,通过土沟直接排放到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经采样监测,该经营部清洗废水沉淀池后方坑塘内水样所测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一级标准)1.67倍、29.93倍、82.24倍。上述行为构成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报经什邡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该经营部实施关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对责任人兰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类型三、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案例
案例1: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7年2月4日晚8时,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有企业排污后立即赶往现场。通过沿途排查、调查走访,最终锁定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通过对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废水处理站主管邱某某,其明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流程及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水污泥中含重金属铜,仍通过临时安装的污泥气动泵和管道将该公司有机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排入雨水沟。经采样监测,铜、镍、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一级标准)》4383倍、5.76倍、0.21倍、159倍、12倍、21倍。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
查处结果:违法单位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暗管,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含重金属铜的有机废水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7年7月6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四川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废水处理站主管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2:什邡市某金属材料装饰厂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6年8月1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什邡市某金属材料装饰厂正在非法从事汽车减震器连杆电镀生产,生产过程中挂件滴落的电镀废液、挂件清洗废水和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车间暗沟由电镀车间围墙洞口直接排放。经采样监测,该厂厂外农渠入水口外排废水六价铬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规定排放标准20倍。
查处结果:什邡市某金属材料装饰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6年12月5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什邡市某金属材料装饰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什邡市某金属材料装饰厂技术厂长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中国网 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