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如何加强?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6.08
长期以来,我国消耗高、污染重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2007年,全国共产生危险废物4573.69万吨。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若处置方法不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还会在土壤、水体、大气等自然环境中迁移、滞留、转化,污染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91年加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修订)以专章对我国危险废物的收运与处置做了法律性规定;先后公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把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列为重要内容;2001年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确定2005年全国重点区域和城市的危险废物要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2010年重点区域和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2003年底,国务院批复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任务之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设31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实现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贮存和处置的目标;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据统计,按区域划分,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最大的是西部地区,占全国的56%。其次是东部和中部地区,分别占全国的34.5%和9.5%。而西部排放量占其产生量的0.17%,比例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同时,其综合利用率和处置率也较低。按省域划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名前5位依次为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山东省和云南省,西南地区的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和重庆市均位列产生量占全国总产生量80%以上的13个省市之中。而全国危险废物排放量最大的依次是云南省、广东省、辽宁省、山东省和四川省。无论是危险废物产生量还是排放量,西南地区都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因此,笔者将以西南地区为例,分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防治现状及特点
产业结构单一,排放量居高不下。西南地区传统工业以采选矿、石化、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主,这就势必造成西南地区成为危险废物产生和排放的重灾区。危险废物产生和排放在各地区分布的统计结果从侧面反映了各地的工业生产状况和经济实力。西南地区工业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水平较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对落后,是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和提高集中处置水平的重点地区。
历史累积欠账多,处置能力异常薄弱。据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西南地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西南地区(不含西藏自治区)历史堆存危险废物3371.24万吨,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产生量在100吨以上)每年新产生危险废物246.54万吨/年。而西南地区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共165家,经营总规模为178.12万吨/年。这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既无法完成对每年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更无力消化历史堆存的危险废物。同时,这些处置单位绝大多数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低、生产工艺简陋、环境效益差。
自身能力建设滞后,安全处置手段有限。由于西南地区仅有重庆长寿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投入试运行,其余各省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尚处于在建或未建状态。而各省省内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利用为主,处置种类单一、服务能力有限,导致无法利用的危险废物无处可去,只能长期堆存,累积成为历史问题,演化成恶性循环。由此可见,西南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建设迫在眉睫。
能力建设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推进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工作。按照《设施建设规划》,西南地区将在重庆市长寿区、璧山县,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建设9个处置中心,占全国总数的29%。
据环境保护部通报,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建成《设施建设规划》内2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占规划建设设施总数的74.2%。在未建成的8个中西南地区占6个,整体进度滞后。一些地区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至今尚未投运,甚至尚未开工建设。
笔者认为,西南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建设内容变动大,环评制度执行不到位。西南地区已建或在建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环评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未履行相关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贮存处置不规范,未依法取得处置资质。部分已投入运行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场未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处置,极易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颁发。但一些处置场的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环境保护局发放,并未经过环境保护部审批。
地方政府重视不够,部门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缺乏科学有效引导,最为突出的是选址难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地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原选定的场址现已另作它用,新场址迟迟不能确定。地方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意识薄弱,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素质不高、手段不够、执法不严,既表现在对处置中心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处置中心运营单位随意处置;又表现在对产废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中心的建设似乎不是那么迫在眉睫。
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队伍未形成。西南各省(区、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是本省省内唯一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基层环保部门大多未成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严重短缺,技术力量明显薄弱,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不够。运营单位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意识不强。西南地区处置中心的运营单位多为第一次从事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加之过分考虑经济效益,为节约成本,不按规范操作,导致集中处置变成了集中污染。
能力建设对策及建议
笔者认为,要提高西南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能力建设,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提高认识,加快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进度。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以国家投资为主,是落实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的重要场所。2011年3月,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22号),明确了每个工程项目的具体完成时限。加快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是提高西南地区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处置水平的关键。建议各地倒排工期,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监管,严格查处处置中心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应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危险废物真正得到安全处置。要对建设期间履行环评、“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按程序报批更变的建设内容,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运行期间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开展常态性检查,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使其处置完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分期核发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保护部给予省级环保部门核发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试运行阶段临时许可证的权限,便于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试生产,待竣工环保验收完成后再由环境保护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处置中心经营模式。西南地区各省可以借鉴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区)已出台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结合西南地区特点,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的震慑与强制作用。同时,西南各省应加强沟通和学习,相互交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验,取长补短,逐步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模式。
五,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管理队伍。鉴于人们普遍对危险废物认识不足,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建议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适应工作要求,形成比较完善的专业化处置队伍和监督管理体系,以圆满完成危险废物的管理、利用、处置等工作。
六,加强危废收集、暂存、转移的全过程管理。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是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之前,从产生、收集、暂存到安全转移至处置场是处置中心发挥作用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对任意排放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对于某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