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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环保“潜规则”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6.28

 

  “潜规则”,是相对于“明规则”而言的,是指暗地里通行、起实际作用而上不了台面的规则。如今,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潜规则”,环保系统也不例外。正是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法律和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腐败案件逐年增加。本文将结合一些事例,探究可能在环保领域存在的“潜规则”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潜规则”的表现形式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环保系统可能存在以下5种潜规则:


  一是环评审批机构与中介机构明脱暗联。按照法律规定,一切新、扩、改建设项目均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后报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环评审批机构与中介中介机构暗中勾结,利用环评审批权牟取私利。如某市环保局,曾为多家环评中介机构在业务推荐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以协作费的名义按30%~35%的比例收取回扣。


  二是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对建设项目环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工作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地方政府GDP至上的思想还比较严重,要求环保部门在项目引进等方面开绿灯。在重压之下,环保部门对一些违规项目视而不见。对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源头上埋下污染隐患。


  三是环保部门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由于一些企业是地方利税大户,在发生污染问题时,当地政府往往充当起保护伞。如某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对会议进行报道,但却对违法企业的名单进行保密。对小企业态度蛮横,对大企业包庇保护,已成为一些地方环保工作的”潜规则“。


  四是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明确规定,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可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媒体曾曝光某制药企业,发生污染事件,但污染物排放数据却达标,原因何在?很可能就是监测数据造假。在一些地方,只要企业有需求,给监测人员一定好处,数据就可以变得很漂亮。


  五是能不作为就不作为。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处理污染事件时,出于担心追责等方面的考虑,形成了“三不管”的潜规则:群众不上访的不管、媒体不曝光的不管、上级不批示的不管。如某市民因噪音污染投诉5年没有结果,当她准备依法维权要求拿到噪声超标数据时,环境监测站一名负责人不仅拒绝提供噪音监测,还说事情没解决就是因为“事情闹得不够大”。


  “潜规则”的治理对策


  如果“潜规则”盛行,就助长环保系统的不正之风,影响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治理“潜规则”。如何有效防治“潜规则”?笔者有如下思考:


  培育以合法性为内核的环境制度文化,破坏“潜规则”生长的文化环境。为何会有那么多公职人员和民众认可或被动接受不合法的“潜规则”?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一点还是法律意识薄弱。因此,要培育以合法性为内核的制度文化。一方面,定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任何“潜规则”都要通过行政行为展现出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起到过滤“潜规则”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宣教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破坏“潜规则”生存的土壤。


  完善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使“潜规则”无处藏身。“潜规则”之所以能长期隐藏于显规则身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潜规则”现象还存在监督死角。消除“潜规则”,必须完善监督体系。一方面,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充分挖掘外部监督的能量,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只有内外结合,形成对“潜规则”的夹击之势,才能让其藏身的空间逐步缩小。


  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压缩“潜规则”存在的空间。自由裁量权的设置本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在实践中,却成为“潜规则”盛行的原因之一。因此,要从制度设计入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要提高显规则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自由裁量权得到正确行使。要制定和完善环保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标准,统一行政处罚文书和案件证据移送标准,实现环保处罚阳光运作。


  保持环保队伍的纯洁性,从根本上消除“潜规则”。“潜规则”之所以存在,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又有组织层面的问题,但根本上是领导干部思想层面出了问题。如果环保系统每个党员干部都能保持纯洁性,“潜规则”也就不复存在。环保系统党员干部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预防“潜规则”成大患。一些“潜规则”的运用,短期内可能不会造成较大影响,长期来看却是影响环保事业的大患。因此,要一手治理环保“潜规则”,一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针对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容易产生腐败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覆盖所有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梳理环保系统廉政风险点,加强环保审批监督,预防“批出来”的腐败;加强环境执法监督,预防“罚出来”的腐败;加强环保资金管理,预防“花出来”的腐败;加强环境监测的监督,预防“测出来”的腐败;加强人事任用的监督,预防“用出来”的腐败。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