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如何叫好又叫座?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6.29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但是,这一环境经济政策在现实中却叫好不叫座,工作进展一直比较缓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缓慢的原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缓慢原因主要有以下5方面:
首先,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多地区,一些企业不愿意主动投保,原因在于:缺乏对这一保险产品的详细了解;认为已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没必要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为企业环保行为达标、环境应急措施到位,不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投保增加了经济负担;我国对环境侵权责任追究不够严格,企业缺少投保的内驱动力。
第二,法律法规政策缺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一系列制度作支撑,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还很欠缺。
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支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也是空白。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制度。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预防、管理和处置等方面,没有完整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激励措施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原则性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后续配套的政策措施尚未出台。
第三,技术支撑体系不健全。一是缺乏权威的环境污染事故鉴定和评估标准。这使得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评估数据往往相差很大。二是缺乏权威的鉴定评估机构。三是缺乏统一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投保费率核算标准。这给保险费率的有效厘定带来了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四,保险产品不成熟。主要表现有:一是保险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时间不长,目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还不是太多,企业的选择范围较小。
二是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多,削弱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公益性。据了解,现阶段各大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全是针对突发环境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的,还没有承保渐进式污染损害的保险产品。但是在实践中,渐进性污染发生的频率和损失数额往往比突发性污染要大得多。此外,现有的保险产品还没有承保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动植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造成的损失,在现有产品设计中也没有体现。
三是索赔时效过短不符合环境污染的潜伏性特点。在事故发生的短时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不会立即显现出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比普通责任保险索赔时效长。如果在投保时既没有合同拓展条款,又排除追溯期前的污染损害责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远不足以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要。
四是保险业自身的原因。根据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在当前投保对象不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难以控制、效益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条款更注重保险业自身的收益和风险规避。还有,保险公司专业团队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第五,基层环保部门有顾虑。在目前仅有行政要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有些同志反映,投保是一种市场行为,环保部门积极推进投保容易被误解为不务正业,是“为保险公司打工”。有时还会引起企业误解,以为环保工作人员有什么个人利益。
对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较为严重,急需在大范围内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积极性。认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是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推动这项工作的思想基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认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大功能”和开展这项工作的“六个有利于”;认识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论对企业、对社会、对政府都是一件好事;这既是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也是加强环境管理的现实需要,要积极、主动地推进这项工作。
第二,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在目前情况下,要有效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政府推动,采取半强制以至强制的办法。要像江苏的无锡、苏州、泰州等地一样,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任务,把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列入市(县)长年度目标责任状和环保年度考核内容,强化政府推动。要把推进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参照一些地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本级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参保的政策措施。
同时,环保部门还应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及费率厘定上更贴近市场。开发适应不同企业要求的、适销对路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和创新承保方式,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第三,积极宣传发动,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氛围。要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相关部门汇报,取得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支持;通过开办培训班或组织力量深入企业特别是高环境风险企业,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使高危企业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企业主动投保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由强制投保向主动投保转变;借助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力量,加强典型案例的新闻宣传,普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氛围。
第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注重搞好与其他工作的结合。将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环保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多措并举,发挥环境政策措施的组合效应,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一是与建设项目环评相结合。根据新上项目的环境风险程度,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对是否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应提出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在批复环评报告时,应作出明确批复。对环评批复中提出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在“三同时”验收时,应将是否签订环境污染责任险合同作为一项必验内容。二是与环境应急工作相结合。对排查出来的高风险企业要强制投保。三是与企业上市环保审核相结合。对被建议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申请上市核查时,应将签订环境污染责任险合同情况作为一项必核内容。四是与排污许可证相结合。在排污许可证审核中,对一些高风险的企业,将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前置条件。五是与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相结合。六是与环境监察、限期治理相结合。对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而未投保的企业,加密执法监察频次,加大监督性监测,一旦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七是与银行信贷相结合。银行给企业贷款时,对于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行业,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险,银行将在贷款方面予以优惠;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在贷款方面要有所限制。
第五,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工作信息与经验共用共享。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中,要主动反映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总结推广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各地可以组织赴省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较好的地区进行调研学习,组织相关培训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