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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规范怎能两相安?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8.06

   中国环境报记者 蔡新华 实习生 刘静


  周末想睡懒觉,清晨却被楼上邻居“咚咚咚”的凿墙声吵醒;晚上已经10点,公园露天跳舞的人群依然兴致高昂,音响吵得附近的居民难以入睡……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近日召开《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15名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这些听证代表包括市民代表5名、专家学者代表4名、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以及居委会代表4名、市人大代表1名和市律师协会代表1名。其中,市民代表通过报名遴选方式产生,其他代表通过所在单位推选后,以邀请的方式产生。


  会上,听证代表就“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的管理”、“装修时段限制”、“学校该如何使用高音喇叭”3项议题展开热烈讨论,意见分歧不小。


  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 是“禁”还是“控”?


  此次听证会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要属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时所产生的噪声,在类似上海市中心公园、大型居民区的社区广场这样免费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里,音响设备扰民的现象屡现不止。


  居住在襄阳公园北侧新乐路上的居民朱阿婆,向记者倾诉了公园音响给她带来的苦恼,“从晚上六七点吃完晚饭,到临睡前的九十点钟,公园门口都会摆上卡拉OK机和音箱。几个小时里,附近的老老少少纷纷‘一展歌喉’不说,旁边还有人跳着交谊舞。”


  无独有偶,不少居住在普陀区曹杨一村的居民也向记者反映,小区马路对面的曹阳电影院门口,每晚都会有数百名居民集体跳操。“每天晚上7点多,就会有专门的负责人在曹阳电影院门口的社区广场上装好音响。”


  针对这一问题,本次公开听证的《草案》第九条就计划禁止在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的活动中,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并要求活动组织者限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音量控制范围,及时向周边居民予以公示。


  “天天如此,我吃不消了。”在听证会上,说到公园健身娱乐活动的噪声污染问题,家住闸北公园附近的市民代表叶明德显得十分激动。“我的观点非常明确,应当立法明确禁止。仅靠控制行不通,容易让人钻空子,而且人力、物力投入大,见效小,就应该‘一刀切’。”


  叶明德的观点得到了不少听证代表的赞同,不过,也有代表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来自闸北区绿化管理署的代表说,针对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喇叭的行为,绿化部门最多也只能是到现场劝阻。“闸北公园作为周围居民休闲娱乐的公共活动场所,禁止的对象应是产生噪声扰民的不良行为,而不是文娱活动。”


  “这些文娱活动是公民的权利,作为一项行政立法,过多干涉公民权利,我觉得,还应该更加谨慎一点。”市民代表翟智立说。


  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代表认为,禁噪应从居民角度考虑,有些小区居民生活收入比较低,但是仍有文娱活动的需求,在公共场所健身娱乐最经济实惠,发出噪声也是无奈的事。政府部门应为居民开辟免费或优惠的室内文娱活动场所,让群众们集中定点活动,既能满足群众文娱活动需求,又能减少噪声污染。

  噪声问题与居民的文娱活动,一定是“水火不相容”吗?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代表提出,文娱活动的音响设施需要做出改进。一位市民代表则建议:“公共娱乐场所应该有所界定。人行道作为城市交通的一部分应该绝对禁止开展任何文娱活动,广场公园则需要分时段、限制声音分贝进行管理。”


  住宅装修影响休息 哪些时段应当禁止?


  住宅装修产生的噪声一直是市民接触最多、影响最直接的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电钻开孔、电锯切割、用工具锤敲击各种建材,相信不少市民都曾经历过楼上楼下的“装修进行曲”。


  据了解,此次听证的《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以及每日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听证代表普遍表示,住宅装修虽然属于私人事务,但由于常常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因此,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开展装修活动的时段。这样,无论是居委会调解装修噪声纠纷,还是业主大会在制定管理规约时,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至于具体时间,除了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夜间外,不少代表建议,每日午休时间也应当禁止开展装修活动,以充分保障居民安静休息的权利。

  学校使用高音喇叭 是否要有特殊规定?


  广播体操、升旗仪式、各种学校通知,不少居住在学校周边的居民发现,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学校高音喇叭所播放的不少广播,也成了影响他们生活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一位居住在普陀区宜川中学旁的居民告诉记者,因为与学校仅仅一墙之隔,学校每天早晨7时许,都会播放广播操音乐,他们小区中的许多人,几乎每天早晨都是被学校的广播操音乐吵醒;而到了午后,学校则会在午自修时播放校广播台节目,使周边小区里的不少老年居民的午睡时受到影响。


  为解决此类学校高音喇叭发出噪声扰民的问题,《草案》特别设置第八条,要求除课间操、升旗仪式或者运动会、校庆等重大活动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学校使用高音喇叭。学校使用高音喇叭时,应当控制音量。


  针对学校使用高音喇叭广播扰民的问题,有多位听证代表表示,主要应该加强学校同环保部门的联系,针对学校做一些特殊规定,同时改进学校的广播设备,分区域广播,还校园内外一片安宁。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人士在会上做出了解释,噪声一般分为4种类型:交通、建筑、工业、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来源比较广泛,实行多部门综合管理。以酒吧为例,酒吧音响等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归环保部门管;人为产生的噪声归公安管;酒吧外占道产生的噪声又归城管管。因为《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对这些噪声进行细分,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通过制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能理清各部门管理条块,有利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一些听证代表指出,不管是“禁”还是“控”,归根结底还是在于管理,要制定专门的惩罚性条款,同时对相关部门明确职责。


  《草案》只是对市民违反相关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了处罚规定,那噪声污染的管理部门‘管不好’是不是也应对其问责?”听证代表、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倪正茂的发言引起了很多代表的共鸣。


  听证代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曦也认为,防治噪声污染是一种公共服务,离不开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管理,“建立对防治噪声污染不力行政部门的问责机制,可以有效地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草案》在进行修改时应考虑将此纳入其中。”


  针对听证会上反映的意见建议,听证会主办方上海市法制办表示,听证会后将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做出修改,力争年内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