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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时间:2012.08.14

本报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初次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依据新修改的水土保持法,结合四川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重点对水土保持政府责任、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水土保持法已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水利厅厅长冷刚指出,由于依据的上位法已作修订,因此及时修订四川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水土保持是政府的责任
  根据新修改的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流失治理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四川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重点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保障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职责。
专章规定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重要依据。为突出规划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修订草案对水土保持规划进行了专章规定。一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应当以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并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批和实施等进行了规定;三是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规划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管理生产建设活动
  据冷刚介绍,四川省水土流失形势仍然严峻。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为15.65万平方公里,是长江上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亟待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每年土壤侵蚀总量10亿吨、流入长江干流的泥沙3亿吨。近年来,每年因生产建设活动新增水土流失面积近300平方公里,产生弃土、弃渣1亿多方。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还将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法律规定,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控制和已有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已是迫在眉睫。
  为此,修订草案对水土流失预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对陡坡地禁垦制度、植物保护带制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二是对林区采伐、陡坡地营造经济林、荒坡地开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以及水保设施的“三同时”建设及验收,作了具体的规定;三是对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综合利用制度进行了规定。
  修订草案总结四川省多年的水土流失治理经验,针对不同的水土流失特点,提出了不同的水土流失防治技术路线。同时,根据新修改的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治理水土流失。要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国家生态补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目前,鉴于生态补偿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方较多,国家层面和各省都还在探索阶段,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