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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迟报如何根治?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3.01.13

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1月7日表示,2012年12月31日潞安天脊苯胺泄露事故发生后,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数量较小,认为这是一个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所以没有及时上报省政府。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对污染事故及时上报早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此外,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长治市这起苯胺泄漏事故发生5天后才上报至省政府。尽管当地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封堵、拦截措施,但仍有约8.7吨苯胺泄漏至浊漳河内。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公里受到影响,平顺县和潞市28个村、两万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引起当地不少市民抢水储水。可见,这起苯胺泄漏事故造成的结果非常严重。由于瞒报、迟报,错过了事故处理最佳时机,才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减少因瞒报迟报造成的不良影响?首先,要加大对瞒报、迟报污染事故的查处力度,严格事故问责。不管涉及什么人,只要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都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要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视,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给受害群众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对瞒报行为,一定要实行零容忍。其次,要构建通畅的流域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不同行政区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第三,构建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体系。尽快建立水源地风险源管理系统,落实风险源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构建水源地连接水体风险防控屏障,在重要的连接水体上建设风险防控工程,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第四,加强管理,严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演变为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