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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如何处理索赔信访案件?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 时间:2013.05.28

周长军
  2013年5月6日、7日,《中国环境报》法制版对钟祥污染索赔引发敲诈勒索控案进行了报道,法院对魏开祖、余定海是合法的环境维权,还是犯有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通过报道,笔者发现,案件是由魏开祖、余定海对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环境维权引发的,在当事人维权过程中,多方面涉及到环保部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环境信访调处、项目审批与验收、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的证据主要来源于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如对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监测报告、项目验收意见、责令改正通知文书等。
  此案虽已进入司法程序,但案件起因、发展,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均与环保工作息息相关。
  笔者认为,因污染损害导致索赔的环境信访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应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如何维护信访人与被信访人的环境权益,应引起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视与思考。  笔者就案件中涉及环保工作的索赔信访调处、信访人采取不正当方式索要监测报告行为以及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索赔环境信访矛盾如何调处?
  调处索赔环境信访,不仅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还要检验污染行为与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仅要处理存在的信访矛盾,还要详细了解因污染导致损害的程度。笔者认为,要调处好此类信访,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检查被信访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接到索赔环境信访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开展环境监察与监测,调查被信访人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违法排污、停止侵害,避免群众的环境利益继续受损,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罚。
  二是检查信访人的举报损害情况是否属实。对信访人反映的污染损害情况,要及时调查取证,确定其是否存在污染损害。对存在污染损害的,要形成文字、照片等材料,以备后查。
  三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鉴定。如涉及农作物污染损害的,邀请农林部门对农作物损害原因作初步鉴定,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数量作初步鉴定与评估。

  四是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环保部门在对信访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地位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一方。调解过程中,如一方不同意调解,环保部门应终止调解,不得强行调解。
  五是正确区分举证责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包括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原因,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程度,财产受损的具体金额等。排污方或侵害方如否认侵害行为的,承担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环保部门在处理信访中,在做好自身调查取证的同时,应充分征求共同参与的相关部门意见。另外,对一些影响范围大、人数多的信访件,一方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环保部门认为信访案件复杂、重大的,也可以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
  六是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作出调处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环保部门应及时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如不同意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的,环保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处决定书。调解协议、解处决定都应告知当事人如反悔或不服调处决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是提供证据,支持诉讼。受污染损害而进行投诉的举报人大多是老百姓,他们可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在事实上与排污方存在着不平等,环保部门应提供证据,支持诉讼。《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