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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大户岂能一罚了之?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 时间:2013.06.03

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安庆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多日将未经处理的工业酸性废水直接排入长江。其严重违法偷排行为被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安庆市政府、省环境监察局以及安庆市环保局暗访组暗访检查后,当地环保部门已勒令企业停产整顿,并开出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单。此外,当地公安部门也对这家肇事企业的两位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曾对采集的水样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这家企业所排的生产废水属高浓度有机废水和强酸废水,其中苯超标1000多倍。众所周知,苯是严重的致癌物质,而水样中苯竟然超标1000多倍,可想而知此次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
  据了解,这家化工企业其实是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的,但为了节省运行成本就擅自停运,将生产废水直接向长江排放。看来,撇开这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环境意识淡薄不说,这里面更大的问题其实是法律和制度的问题。正是由于环境污染“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才使得违法企业不惜以牺牲环境和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直接排放污水。笔者相信,这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没有此次暗访组的暗访,真不知道这家企业还要随意排污到何时?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水污染严重与污染防治滞后,水体调节功能弱化与水环境不断恶化等矛盾十分突出。近年来的几起重大水污染事件一再表明,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的改善上我们只能进步,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退步。任何企业,不管规模有多大,贡献有多大,名声有多高,只要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超标排污,就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者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力度较弱,排污收费标准低,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对恶意违法行为缺少有针对性的处罚手段,造成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相对于违法者所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处罚金额微不足道,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诚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曾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但是,笔者以为,现行规定的排污收费或罚款,还不足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此,必须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额度,以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此外,现在环境污染事故不少,其中不乏重大污染事故,但能按照刑法规定处理的寥寥无几。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此次违法排污事件,笔者以为有关部门不能满足于拘留几天、罚款10万元了事,而是不妨彻底查一查,这家企业究竟从何时停运了污水处理设备,向长江偷排大量苯超标污水的数量,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究竟有多大。同时,要尽快进行水环境安全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受到污染的水进行处理,把水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以确保长江水源的安全。对水污染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企业依法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次水污染事件还告诉我们,在逐步完善、认真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环境执法的检查、监督力度,多措并举,对于各种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一儆百,绝不手软。

  >>>观点要览>>>
  目前对污染企业的罚款数额太低,建议将污染罚款至少提高100倍。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能有效减少污染。就陕西省的情况而言,目前企业环境污染罚款的数额,大约是全省维护环境费用的1/8000,对于污染企业的整体赢利数额来说太少,几乎是企业赢利的九牛一毛。如果罚款数额不能大幅度提高,环境保护问题很难解决。
  西安工程科技大学教授 姚穆
  处罚额度应该突破上限,只有罚得企业倾家荡产,才会对企业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以日计罚”,即对企业连续性违法的每一天都予以处罚,并将这个处罚额叠加,直到企业违法行为结束,而不再是一罚了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