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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定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5

危险废物应有一个充分的定义来对其进行限定,然而这并不容易,因为“几乎无限的环境污染物”所可能引起的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范围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几乎任何定义都显得简单和不明确。危险废物的定义有三种方法,有时是三种方法的结合,已应用于危险废物的判定和分类,即一般定义、排他性定义、包含性定义。

    一般定义通常出现在关于危险废物的立法中,对该立法的范围作简要的描述。但这种定义的作用是极有限的,必须经过解释才能建立一个可应用的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可以在排他原理的基础上定义,即它们是可以用传统的废物管理系统处置的废物之外的废物。传统的废物管理系统包括城市固体废物填埋场;下水道系统;自然环境系统(空气、土壤和水)。这些传统系统常常有排放标准(下水道的工业废水标准、城市固体废物填埋场不接受的废物名录、清洁水条例等),这样,任何一种不容许通过这些方法处置的废物,就依据此定义成为了危险废物。

    包含性定义试图通过提供标准或一个包含性名录来定义危险废物,如果废物达到这些标准,就称之为危险废物。有三种包含性定义,即通用定义、组分定义和性质定义。通用定义基于对废物产生过程的描述。例如:来自储油罐底部和溶剂回收蒸馏物底部的污泥。组分定

义是,如果废物中含有达到可测量浓度的某种有毒有害成分,就被判定为危险废物,如含砷、氯化有机溶剂或铅的废物。如果废物表现出一种或几种危险特征,如毒性、可燃性、放射性、腐蚀性,也会被判定为危险的。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危险废物是一种生活垃圾和放射性废物之外的,由于数量、物理化学性质或传染性,当未进行适当的处理、存放、运输或处置时,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危害的废物。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废物之外,一种会引起对人和环境的重大危害,这种危害可能来自一次事故或不适当的运输或处置,而被认为是危险的或在某一国家或通过该国境内时被该国法律认定为危险的废物。巴塞尔公约列出了专门的危险废物目录,除非它们不具有危险特性,同时也指出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国的国内立法确定或视为危险废物的废物也是危险废物。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国家环境保护局等部委1998年联合颁发《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