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伟:“生态保护红线”应如何确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5.05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时隔25年,历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环保法终于“出笼”。新环保法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这是继“耕地保护红线”之后的又一次国家层面的“红线”表达。
所谓红线,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设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从语气上来看,红线的规定无疑比一般的规则设定要程度更强、地位更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此语一出,更是明确表达了中央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迫切关注。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以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大气污染、以重金属污染为代表的土壤污染、以地下水污染为代表水体污染日益突出,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环境质量要求差距不断拉大,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基础也变得不容乐观。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此时,生态保护红线的提出十分及时。
当今之中国,经济建设依旧是我们的中心工作。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生态保护红线能否实现的关键。“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设立,就体现了中央希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改革意图。新环保法对协调发展的先后顺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保护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为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实,开辟了重要的制度入口。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李克强总理曾指出,“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政府要建立生态、资源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完善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产业环境准入机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健全排污权有偿交易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
回顾以往,生态保护红线观念未能确立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领导干部的考评制度存在漏洞。部分领导干部以个人政绩为导向,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了环境污染严重。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不能简单以GDP论英雄,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为此,中央要求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同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用更加科学的考评制度引导干部。
“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新环保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改革举措的又一次国家制度化。这种执政党决议有序合理转化为国家法律的过程,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作为一种成熟的治理方式,法治将会为生态红线观念的树立和巩固提供重要保障。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围绕生态保护红线的众多制度设计初衷虽好,重点难点却在落实。这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也需要领导干部端正个人政绩观,还需要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我们相信,做到了这些,马克思早在170年前所说的“人化的自然”将会走向和谐,而不是极端。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