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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吴青:环境保护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必不可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5.05

  声音周刊:吴青代表您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刚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表决。您不仅参加了修法过程中张德江委员长到广东的调研座谈会,还列席了第三次审议时的常委会,参加了对该法四次审议前的专家评估会,您对该法应该比较了解。您最关注这部法律哪方面内容的修改?

  吴青:能够多次参与环保法的一些重要修改环节,我感到很荣幸。环保法修改广受社会关注,经过了四次审议,这在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中也属比较少见的情形。这一方面说明了社会的关注度很高,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对待环保法修改所持的审慎、负责的态度。在环保法修改中,我前后正式提出过三次修改意见。我比较关注的是政府的环保责任问题、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环保执法的手段及执法依据的问题以及环保信息公开的问题等。对这些问题,我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均被不同程度采纳。

  声音周刊:媒体称该法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但是,相信公众最关心的还是法律能否被严格执行。修改后的环保法该如何在“落实”上下功夫?

  吴青:“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这是媒体的称谓,其实应算不上最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里面有些规定就比环保法规定要严。但相对于之前环保法的规定,以目前的规定来说,已属难得。确实,在环保执法问题上,很多公众反映执法不够严及执法不到位,我觉得其中一个原因是执法依据规定得不够充分。修改后的环保法在这方面作了加强,不仅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还规定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等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排放的设备、设施等。对采用暗管、渗井、灌注等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新环保法规定的这些行政执法措施,为环保执法单位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2015年1月1日环保法正式实施后,相信环保执法状况会有很大的变化。

  声音周刊:我们了解到,您一直非常关注环保方面的立法问题,在2013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还提交了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案。

  吴青:我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前担任过十年的广东省人大代表,并且担任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我现在还是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这十多年来,我参与广东省的地方立法比较多,尤其是环保方面的立法。参与环保立法要全面研究环保法律、法规等,参与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等的意见建议。因此,十多年下来,我对环保法律及环保问题了解得比较多,也比较敏感。在2013年全国两会前,我专门就土壤污染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向土壤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咨询,研究了国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了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案。现在该法已列入了立法计划。

  声音周刊:您认为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面对即将实施的修改后的环保法,检察机关该如何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吴青:在环保法修改的过程中,曾经有意见提出让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在环境污染事件中代表国家提出诉讼,后来这个意见没被采纳。我认为,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发挥还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如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的违法排污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检察机关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责。

  (原标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谈环保法修改:“在环境保护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