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5.19
本报贵阳5月18日电 记者吴秉泽报道: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7日审议通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这也是我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条例》规定,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效果也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将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条例》还要求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条例》要求省政府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址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条例》规定,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效果也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将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条例》还要求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条例》要求省政府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址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