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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维护国家安全

来源:中国海洋报 作者: 时间:2014.06.13

     人口、环境、资源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3大问题,其中环境问题非常现实、突出。

     政府颁布法律法规,出台专项保护措施,强化综合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态保护工作取得进展。但这些工作离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海洋强国建设目标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积极控制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对改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魏婷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强化近岸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洋保护区建设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沿海经济建设和海洋产业开发所带来的海洋环境压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进展。

     但是,这些工作离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海洋强国建设目标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陆源污染物仍呈上升趋势,全国主要河流排海污染物从本世纪初的636万吨激增至2013年的1672.09万吨,江河流域及海域依然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对我国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乃至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要的影响。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0%以上来自于陆源污染物。积极控制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对改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海洋环境污染物的来源主要包括陆地污染源、空中污染源、海上污染源等。其中,陆地污染源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占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0%以上。陆源污染物主要包括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药和化肥、沿海油田排污等几类,污染物要素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等,污染主要通过河川径流入海和沿海的直排口入海。

     全球60%的人口居住在距海岸60公里以内的地区,预计到2025年,全球将有超过3/4的人口居住在海岸带地区,人口继续增加势必将持续增加海洋的生态环境压力。我国近海同样也承受着高度密集的人口和发展压力,沿海地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13%,却容纳了50%的大中城市和全国40%的人口。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占全国0.4%的国土面积上聚集了全国3%的人口。据预测,人口趋海移动的趋势将延伸至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到21世纪中叶,我国可能有60%的人口居住在沿海地区。人类活动产生的大部分污染物最终会进入海洋,这些污染物大大超过了海洋的承载力,给海洋环境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产业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发展海洋产业”的战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设立了“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独立一章,专门部署海洋经济工作,要求“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积极发展海洋油气、海洋运输、海洋渔业、滨海旅游等产业,培育壮大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从国家战略高度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海洋事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我国海洋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近年来,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沿海地区区域发展战略和开发规划。港口、石化、钢铁、造船、造纸等重化工业向沿海聚集已成为普遍趋势。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茂名等沿海城市已取代大庆、吉林等内陆城市成为新的石化基地,全国七大石化基地有6个分布在沿海地区。今后5到10年是我国海洋事业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海洋经济加快调整和提升的关键时期,大量产业加速向沿海地区集聚,陆源污染物排放量激增,这些污染物对海洋环境将产生巨大影响。近岸海域水质下降,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受到损害,赤潮灾害频发,海洋珍稀物种减少,海洋环境压力和风险居高不下,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加强我国近海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综合管控,保护和改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建设碧海生态和绿色港湾,对于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强国建设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是重要出路

     陆源污染物排海形势严峻。一是主要河流的入海污染物激增。我国自北向南有辽河、海河、黄河、长江、钱塘江、闽江、珠江等多条大江大河入海。全国年入海水量约为1.6万亿立方米。各河口海域普遍受到化学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磷、石油类、重金属、砷等的污染。2013年,我国72条主要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为1672.09万吨,比2006年增长了21.05%,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盐城、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的部分近岸海域。二是沿海地区直排入海口超标排污。2013年,入海排污口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达标率依次为68%、79%、80%和91%;污水中砷、铜、铅、锌、六价铬等重金属达标率均在96%以上。2013年国家海洋局对431个陆源入海排污口的排污进行了监测,其中,工业排污口占34%,市政排污口占38%,排污河占23%,其他类排污口占5%。全年入海排污口的达标排放次数占监测总次数的50%。监测的431个排污口中,仍有129个入海排污口全年4次监测均超标排污,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比例较2012年增加4%。三是沿海城市排放污染物减少缓慢。2011年,全国沿海地区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135.3亿吨,比2006年减少了1.06%。

     陆源污染物排海给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2013年,15%近岸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呈富营养化状态的海域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其中重度、中度和轻度富营养化海域面积分别为18000平方公里、16810平方公里和29980平方公里,重度富营养化海域主要集中在辽东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的近岸区域;72条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劣于第五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比例分别为68%、44%和51%;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差,86个排污口邻近海域的水质不能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占监测总数的88%,比2006年增长了25.71%,其中,位于农渔业区和旅游休闲娱乐区内的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超标率分别为100%和78%;有16个海湾海水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77%实施监测的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比2005年增长了6.94%。

     陆源污染物排海引发污染事故频发。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沿海地区人口的集聚,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地表径流将大量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导致海水中大量氮、磷、微量元素和有机营养物质的激增,当越来越多的污染物质汇集到海水中,超出了海水的承载阈值时,最终将导致海洋灾害的爆发。据调查统计,20世纪70年代在我国海域仅发现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28次,2000年~2013年期间共发生赤潮1035次,全海域共发现赤潮累计面积18.75万平方公里。其中,以2003年发生次数最多,发生119次,赤潮累计面积1.46万平方公里,发生次数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发生赤潮总数的一半。赤潮的发生给海洋环境、海洋渔业和海水养殖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也给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对策建议

     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是我国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我们应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切实做好陆源污染物控制和消减工作。

     第一,完善海洋环境管理法规体系。海洋立法是世界海洋国家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本保障,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巩固和完善的条件。建议我国在现有专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活动,建立与国际公约对接的法律;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出台与国家相配套的地方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已经公布、执行的相关法规。

     第二,建立实施陆源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应根据各海域的环境总体目标、各海域可以容纳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况、各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的现状、削减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确定该区域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总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逐级实施排污计划。要研究制定不同种类企业的排污实施计划和收费标准,促使企业自觉推行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废水及各种固体废物向海洋排放,彻底根治污染源。

     第三,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以清洁生产理念为指导,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生产源头进行污染源削减控制,即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采用转化利用率高、排污系数低、节能降耗且有利于生产操作控制自动化的新工艺和设备,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的目的;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主要是指工艺布局合理调整、工艺参数优化、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改善环保指标等方面。同时,应加快构建生态工业系统,提高企业间的互利协作,增加物质、能量的循环利用,减少废物排放,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加强控制沿海城市生活污染源。应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增加污水排放达标率,提高处理后污水回用率,减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禁止沿海地区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第五,建立健全污染补偿赔偿机制。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补偿作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调整相关利益关系的一种手段,已成为协调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促使环境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现实选择。应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赔)偿机制,科学确定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原则,并尽快加以实施。

     第六,强化公民海洋意识。对海洋环境的治理最根本的是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位公民身上。为此,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利用各种机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书籍等多种宣传媒介,在全民中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强化公民海洋意识和法制观念及对环保工作的参与意识,在全社会中形成人人关心海洋事业、人人爱护海洋环境的舆论氛围。定期举办大型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对沿海地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实现海洋观教育和海洋知识普及教育的常态化、日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