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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监管仍有盲区 环保部将推动监管法律法规制定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时间:2014.08.25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郄建荣全国不同类型的数万家企业甚至更多将在未来几年内实施搬迁,涉及的污染土地面积十分惊人,而这些企业搬迁后可能留下环境安全隐患。对此,环保部决定启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以加强对污染场地土地流转等的环境监管,同时,环保部将总结试点经验,推进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
  据环保部今年发布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透露,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较发达城市首先出现了大规模的污染企业关闭或搬迁的现象,并日益扩散到中小城市,目前城市中心区的污染企业搬迁已达到高峰期。
  指南表示,由于城市中心区的企业多数建厂时间早,部分企业当时甚至未装备环保设施,因而经过多年的生产活动,企业关闭或搬迁后遗留的场地在再开发利用时存在较大的环境健康风险。而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腾出的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就包括部分重污染企业遗留下来的严重污染场地。
  今年4月18日,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2005至2013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称,我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
  目前,我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对此,今年5月19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环保部近日决定在湖南省、重庆市以及江苏省的常州市、靖江市将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该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启动试点目的是为加强地方对污染场地土地流转、再开发利用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环境监管的指导,推动解决监管难点问题。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特别要在理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流转强制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场地污染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原则、筹措治理修复多元化资金等方面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针对污染企业搬迁,今年以来环保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环保标准,但总体来说,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体系及修复标准规范不完善、地方风险防范意识普遍薄弱、治理修复责任认定困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