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环境法律体系,问责越来越严,免责缺依据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4.08.26
明年1月1日起,“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将实施。环保部门将会在“尽职”和“免责”掂量中心存困惑?尴尬加剧的后果是什么?不敢作为、不敢担责。尽快在制度层面明确环保部门尤其是执法人员的职责边界和尽责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源头把关不严,出现问题谁负责?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那么,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究竟有多大责任?怎样做才能算尽到了职责?
对于政府取缔的小造纸厂,因未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致使其不断反弹,一旦发生环境事件,环保部门会不会因监管失职被问责?环保部门按规定上报后,是否算尽到了职责?在基层采访时,环保工作者常会提出这样的疑惑。
“当局长一年多来,我发现环保工作之所以抓不好,是因为一开始就没有把好关。”一位有组织工作经验的环保局长说,有些项目从落地开始,土地、工商、供电全都大开绿灯,建成后才交由环保部门监管,企业出了问题,责任却全都落在环保部门。
联合执法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和隐患整改率,避免了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无疑是一个解决方案,但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联合执法。
基层很普遍的一个情况是,各部门相关环保职能并不清晰。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实际操作起来有点自说自话的意思,别的部门履行环保职能不主动甚至不作为,环保部门不仅无法有效协调、监督,甚至还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我们县约有300家企业持证排污,可是没有排污证却仍然生产的企业有1200多家。”一位县级市环保局局长说,许多企业没有环评许可、规划证明和土地证明,但却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对于违规占用耕地建厂的企业,环保部门查封处理后应移交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非法用地恢复地貌应是土地部门职责;此外,不是所有项目都有环保前置审批,而工商部门发证越放越宽,环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出现环境污染都是环保部门的责任吗?土地、工商、建设部门就没有责任?”华北某市环保局局长说,出了环境问题就问责末端的环保部门,权责不匹配。
众多环节缺位,板子应该打向谁?
地方打击违法企业,多采用多部门协作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整合执法力量,还可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但具体到处罚措施落地,谁来落实?企业拒不服从,谁来担责?
如实心黏土砖不符合国家政策,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关停。环保部门按照规定只能责令其停止生产,移交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土地管理部门迟迟不采取关停措施,环保部门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致使砖窑污染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如要追责,是应追究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还是应追究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还是各打五十大板?
某地查处平原粉石项目的“三无”作坊,环保执法行动中把设备捣毁了,供电部门把电断了,但这些从业者很快就买回设备,换个地方继续开工。这期间,对于无照经营者的后期处罚跟不上,对于非法占地的处罚跟不上,而从业者又因小作坊的规模够不上立案标准,很难杜绝此类污染源。
自来水归城建部门管;排污管道属城建部门的职责范围;中水回用仍然是需要管道建设;河道清淤归水务部门管……基层环保工作者对此最是无奈:“环保最尴尬的局面,就是说得算的少,建议的多,别的部门不做,环保也没有办法。”
据悉,由于其他职能部门认为环保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问责的也只有环保部门,所以移交后,受理部门处理违法企业并不积极。
此外,各部门有各部门的法则,有的违法企业违反了环保法律、未违反工商法律,或未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公安或者工商部门就没办法对其进行处理,而环保也只能是移交相关部门。
“有经营许可证而缺少环保审批或其他审批的企业属于‘半违法’。”一位县级市环保局局长说,虽然违反了环保法律,可别的部门并不认可,而认为环保法律是针对环保系统的,按照自己系统的相关规定,不会对这些企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