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实施环保援疆支持生态立区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 时间:2014.09.23
国家环保部近日出台环保援疆细则,明确支持新疆扩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
环保部出台的《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支持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细则》中提出,将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保护、环保能力建设、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6个方面,大力支持加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将支持新疆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积极协调支持新疆扩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把南疆四地州有关市县、北疆沿边县市、兵团相关团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继续支持新疆开展农村(连队)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以奖促治”政策,开展传统村落环境治理。
据了解,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禁止开发区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目前,全国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已达512个,2008年至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下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4亿元,其中,2014年达480亿元。
为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有效落实,2013年自治区对《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特别增加了资金监管要求,提出县市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同时,不得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一经发现,自治区将按照违规资金数额相应扣减等额转移支付。(杜文静)
环保部出台的《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支持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细则》中提出,将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保护、环保能力建设、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6个方面,大力支持加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将支持新疆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积极协调支持新疆扩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把南疆四地州有关市县、北疆沿边县市、兵团相关团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继续支持新疆开展农村(连队)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以奖促治”政策,开展传统村落环境治理。
据了解,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禁止开发区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目前,全国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已达512个,2008年至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下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4亿元,其中,2014年达480亿元。
为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有效落实,2013年自治区对《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特别增加了资金监管要求,提出县市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同时,不得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一经发现,自治区将按照违规资金数额相应扣减等额转移支付。(杜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