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来源:本报综合 作者: 时间:2014.10.22
本报综合报道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规定》指出,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6类区域。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
《规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保护、管理等工作;天津各区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制定搬迁安置方案。
《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宣传及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天津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6类区域。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
《规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保护、管理等工作;天津各区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制定搬迁安置方案。
《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宣传及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天津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