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知识问答(一)
来源:鹰潭日报 作者: 时间:2015.01.16
编者按: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环保法在实施25年后的重大修改,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监管手段,并强化了排污者作为环境保护主体的责任,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的出台,昭示着政府治污决心和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感,掀起学习宣传高潮,本报从今日起开设“新《环境保护法》宣传专栏”,以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亮点和主要内容等方面为切入点,全面系统地对新《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1.新《环境保护法》将于何时实施?其立法目的是什么?确立了怎样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2.新《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五)强化政府责任;
(六)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七)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八)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九)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十一)推动环境信息公开;
(十二)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3.新《环境保护法》关于损害担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新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4.新《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有何新规定?
答: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缴纳排污费。首先要进行排污申报和核定;其次要确定排污费数额;最后是按照缴费通知单按时缴纳费用。
5.新《环境保护法》如何确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答: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