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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大举措

来源:滁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15.03.26

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领导来滁督查环保工作

滁州市人大跟踪督查西涧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本报记者喻松通讯员岳江平丁希琴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保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压力继续增大”,具体表现在“大气污染状况十分严重、水体污染比较严重、土壤环境总体不容乐观”。为此,国务院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解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环境保护法》将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表述,修改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个看似变化不大的调整,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环境与经济关系认识的深化,反映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对保护环境责任的规定是,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义务。具体来说,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中的主导力量,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责任,让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起更大作用。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除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要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三是公民应当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宣传的法定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與论监督。

解读:法律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各个主体应承担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职责。

环境问题比较专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环境知识的了解还很不够。通过深入广泛持久地宣传,使全社会对环境知识充分了解,有利于真正认识到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该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

世界环境日也是中国环境日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解读:新的环保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保法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新《环境保护法》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把每年的6月5日确定为中国环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