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加强核心区生态保护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5.03.31
本报记者孙秀英 见习记者周海燕海口报道 2015年海南将进一步推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立法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海南省中部生态核心区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继续推动中部生态核心区环境保护。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邓小刚说:“生态补偿条例已经列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今年将出台。生态环保厅将配合做好草案起草工作。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用法治思维解决好生态保护的管控和资源配置等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记者在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获悉,根据中部山区生态保护需要,海南目前已划定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即中部山区国家级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重点水源涵养区和天然乔木林集中分布区域。
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面积48.14万公顷,占中部山区总面积92万公顷的52.33%,分布在三亚、东方、五指山、乐东、陵水、保亭、琼中、昌江、白沙、儋州等10个市(县),为实施中部山区生态补偿奠定了基础。
海南不断加大中部生态核心区生态补偿政策力度。海南省政府印发实施的《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明确了对中部山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目标和补偿措施等。同时,逐年增加财政对中部山区市(县)的生态转移支付。2008至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5.86亿元,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9亿元,用于中部核心区生态保护。
海南还建立了国家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每年对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10个市(县)进行考核,并将转移支付资金增减与考核结果挂钩,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市(县)落实整改,推进“以考促保”和“以考促改”。
海南探索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目前,已在乐东县和保亭县开展试点。
同时,海南将严格做好考核监测。三亚市、五指山市、白沙县、保亭县等10个市(县),将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要求,组织开展辖区污染源、地表水、环境空气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及时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预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