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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规定义务须退出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 时间:2015.04.10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该草案及其说明公布,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个人在赣开展非遗调查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条例(草案)》称,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濒危非遗项目应实施抢救性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于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规定了抢救性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文化生态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区域,规定了区域性整体保护措施。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经批准可以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同时明确,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开发建设,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接受定期评估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同时,还明确了对不履行传承保护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重新认定与退出机制,确保有效传承。

  按照《条例(草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传承人;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导致非遗资料流失最高拟罚3万元

  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保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及档案损毁、流失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